发布日期:2026/1/5 11:24:55 访问统计:65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并印发学习宣传提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中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程序,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核定公布程序,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和迁移、拆除审批程序,修缮保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改变用途审批程序等制度保持稳定,要毫不动摇坚持。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保护前置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针对一些地方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搞大拆大建,导致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突出问题,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经验,新增了“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开发建设活动中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可移动文物调查”,而不是“调查不可移动文物”,要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对尚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建筑老宅子老街区也要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
(二)新增修缮、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坚持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的规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过度修缮、过度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三)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村镇保护。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文物,保护好名城,同样也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二者同等重要。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坚持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村镇制度稳定,同时新增规定,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第三十五条)
(四)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制度,增加行政监督程序。为依法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调查对象及时登记公布并纳入法定保护,践行“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调查、认定、登记、公布程序,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新增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后,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五)全面加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量大面广,保护任务重、压力大,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多措并举加强保护。一是明确保护要求,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明确原址保护措施和迁移异地保护审批程序,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三是明确要求制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关规划。(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六)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从修缮补助、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等方面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一是明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三是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文物保护规划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此次修订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上升为法律,明确了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八)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对地下、水下文物的整体保护,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此外,还规定了位于特殊区域的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公布程序。(第四十条)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多年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总结实践做法,明确规定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十)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只顾眼前的一些经济利益,随意改变文物管理体制,将原为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移交别的部门管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同时,不可移动文物利用也应有边界,不能随意突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以防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出现偏差。这些规定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划定了边界,应结合各地资源禀赋严格贯彻落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四、关于考古发掘
第三章“考古发掘”确立的考古发掘审批,考古发掘项目报批程序,考古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发现文物报告制度,涉外考古发掘许可,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调用等制度保持稳定,要毫不动摇坚持。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增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定“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的要求,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新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必须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同时,还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为贯彻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创造条件。(第四十三条)
(二)明确因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导致建设单位损失的处理程序。实践中,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有时会导致建设工程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此次修订为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明确发现重要文物,“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文物保护补偿作出探索,也为地方立法预留空间。(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馆藏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确立的馆藏文物定级、建档、备案,馆藏文物取得方式,馆藏文物调拨、借用、交换,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管理的原则,馆藏文物安全和离任移交,馆藏文物损毁核查、报案、报告等制度保持稳定,要毫不动摇坚持。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发挥好文物收藏单位保护教育研究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博物院就是一所大学校。要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是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机构;进一步明确文物收藏单位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样活动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做好开放服务和讲解服务。这些规定为文物收藏单位立足职能定位、促进馆藏文物活起来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二)明确要求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我国历来重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展,针对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此次修订将《博物馆条例》有关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要求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赋予各地区较大的灵活度,根据实际情况支持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展。(第五十条)
(三)明确采取措施加强馆藏文物安全。确保馆藏文物安全是文物收藏单位的重大职责,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收藏单位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压实双方安全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规定上升到法律中,强化工作管理;要求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四)新增文物收藏单位征集购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为履行文博单位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国际义务,防止来源不合法的藏品进入文物收藏单位,遏止盗窃盗掘走私文物违法行为,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精神,增加文物收藏单位的合理注意义务,要求其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这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建立健全文物征集程序,加强专业力量把关。(第五十二条)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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