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1/5 11:25:56 访问统计:66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并印发学习宣传提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关于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规定的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来源渠道,文物经营活动许可程序,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销售与文物拍卖竞业禁止,禁止设立外资文物销售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购销、拍卖文物记录备案制度,珍贵文物拍卖优先购买权,拣选文物管理等保持稳定,要毫不动摇坚持。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依法严格文物流通市场准入,规范民间收藏行为,有利于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扩大文明传承的社会基础。相关政策文件对民间收藏文物总体上是鼓励的,同时针对鉴定、流通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新增“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规定,将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上升为法律,有助于促进文物收藏规范有序发展。(第六十六条)
(二)进一步明确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范围。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除了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获得来源不符合合法渠道的文物等,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两种情形,即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与法律其他条款相呼应。(第六十八条)
(三)进一步强化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为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收藏者合法权益,此次修订在2017年修正时增加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同时明确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七、关于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确立的文物出境许可、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许可、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保持稳定,要毫不动摇坚持。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禁止出境文物的管理,本着既有利于加强统一监管,也便利全社会知悉执行的精神,新增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二)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法定职责。为履行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防止外国文物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在法律中明确了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发现报告义务,即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第八十条)
(三)加强流失文物追索返还。总结历年文物追索返还实践经验,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即: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以及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同时,根据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时的声明,明确规定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第八十一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的文物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情形保持基本稳定,同时综合使用各类行政处罚手段,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违反文物保护行政许可规定、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历史风貌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从原先最高处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承担相关费用,辅以降低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增强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针对有的地方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新增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二)调整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在不可移动文物领域,新增对违反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规定、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民间收藏文物领域,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原属工商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文物行政部门行使,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新增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关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三)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为增加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的刚性,及时有效制止并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等强制措施。(第九十七条)
(四)调整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八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调整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这一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明确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再规定由文物所在单位处罚。(第九十六条)
(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在法律中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九、关于附则
第八章“附则”重点对文物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作出衔接性规定。(第一百条)
十、抓好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保证文物保护法落地生根、严格实施。一是要把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紧密结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法律教材,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生动文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专题研究部署,加强法律贯彻实施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动贯彻落实。二是要全面完整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既坚持基本制度稳定,也体现了新时代新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重点修改内容坚定有力执行,对未作修改内容毫不动摇坚持,做到全面完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三是要完善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体制机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认真梳理法定职责,推动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健全机构队伍,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加大经费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加快地方配套法规制修订,合力推动文物保护法落地实施。四是要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既要针对不同人群有重点地解读,也要注重普法的全面细致,让全体公众都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同时从制度上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积极性,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构建文物保护法全面实施体系。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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