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捐赠,规范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是一座集文物收藏保护、旅游观光、学术研究和社会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
(四)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包括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四)捐赠情况在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五)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六)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七)授予捐赠人使用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的名称、馆徽的特别许可;
(八)授予捐赠人在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展馆、展区等冠名权;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可以拍照、制作拓本、绘图,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三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安县博物馆(吉州窑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